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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棄嬰請命

■ 左祖順

前幾天媒體大幅報導某知名主持人之女兒「未婚懷孕」,然而,未婚懷孕究竟是值得效法?還是已為社會道德與價值所默許?倘若一位即將出生的嬰兒並無此特殊身分的父母,甚至「偷嘗禁果」的小男女朋友擔心受到責備與歧視,自身的經濟情況又不容許之下因而「棄嬰」,這些名人、媒體要不要負責?

以美國為例,在拯救被棄置嬰兒之規定,稱為「嬰兒摩西法」(Baby Moses Law),就是指那些不能或不願意撫養親生嬰兒的父母,得以匿名的方式,將嬰兒交給政府所指定的醫療院所,避免隨意丟棄於野外,招致生命危險,甚至親自殺害或虐待嬰兒。

義大利則是參考中世紀修道院「棄嬰轉盤」措施,在各地醫院普設棄嬰收容窗口。德國也於二○○○年四月由一個叫做「STERNIPARK」的私人組織在漢堡市設置棄嬰窗口。

至於我國,依據兒童福利法規定,新生兒必須報戶口;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其兒童應負保育之責任;對於兒童有遺棄行為者罰鍰並公告姓名。刑法也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傷者加重其刑。

由於涉及刑責,使得棄嬰問題複雜化。個人建議制定法規,允許醫院照顧匿名產婦,待孩子出生後,母親可將孩子留在醫院,並開設隱密的「嬰兒窗口」,廿四小時接收遺棄嬰兒的照顧站。經由特殊設計隱密的「嬰兒窗口」,窗口外可以從下部推開的透明活動擋板,窗內是一個恆溫箱,鋪著柔軟的棉墊,嬰兒被放入窗口數分鐘後,電子警報器自動啟動,醫院內部人員便會將嬰兒抱走且提供必要的醫療、餵食等照顧,其中還包括為嬰兒取名、聯繫相關慈善機構等。第三點建議則是保留父母的猶豫權,父母可以在六星期內,隨時改變決定,從醫院接回自己的孩子。(作者為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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