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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來函

貴報於十四日登載張國輝君投書「三等公民」一文,對文中所提勞動基準法將年滿六十五歲初老者趕出職場、年齡歧視等問題,說明如下:

勞動基準法在兼顧勞工工作權及事業單位營運衡平原則下規範「勞工非年滿六十五歲,雇主不得強制退休」,並無勞工達到六十五歲即須退出勞動市場之意。勞工年滿六十五歲後,雇主如未要求勞工退休,本可繼續工作,或勞工有工作意願,雇主仍可雇用。

有關年齡歧視部分,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已明文規定,雇主對求職人或所雇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違者將由各地方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視情節開罰,罰鍰金額為處新台幣三十萬至一五○萬元。

另因應我國人口結構高齡少子化趨勢,活化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已列為勞動部施政重點,勞動部正積極推動各項措施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並研訂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專法。期待透過專法訂定,明文保障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朋友就業權益,讓每位中高齡及高齡者在職場能貢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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