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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親馬大法官 不挺院際調解權

◎ 黃帝穎

前總統馬英九與黃世銘共犯洩密案件,馬英九二審即將在五月五日宣判,日前在高院攻防中,檢察官特別引用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昕及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直指馬英九的洩密行為並非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也非行政特權,加以反駁馬案一審唐玥法官為馬脫罪的「院際調解權」荒謬藉口。

全球民主國家都認為「權力分立」是基本民主常識,總統行政權不得介入司法個案,更在公法學者法律意見書中,引用美國United Stated v. Nixon判決為例,闡明即使是行政特權,亦不得妨害司法權之行使,劃出行政特權的界限所在。

然而,一審判決雖然也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因為唐玥法官將「院際調解權」當成馬英九「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此見解為全球獨創,顯是公然為馬脫罪之詞。但「院際調解權」根本沒有法律上強制性,無從成立「依法令之行為」,這是法律上的基本常識,更是連國民黨智庫學者、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陳新民都採此見解。

陳新民前大法官在其所著《憲法導論》,明確指出「總統院際調解權的機會並非太多,故此權僅具有輔助及填補性質…鑒於其欠缺法定權力中最重要的強制力及存在實益,本院際調解權宜予以刪除為佳」(第二三二頁),足見連馬提名的大法官都理解「院際調解權」無強制力,且可有可無,竟然被一審法官拿來當成為馬脫罪的阻卻違法藉口,顛覆全球民主國家的法治常識,高院誠應和民主普世價值接軌,始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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