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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如此婦女節大禮

◎ 黃斐新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國際婦女節這一天,司法院職務法庭「一○五年度懲再字一號陳鴻斌懲戒案件判決說明」,讓人對於司法院的性別平等觀,特別是對於性騷擾和性侵害的態度,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陳在原先被判決免除法官職務後,經陳提出再審的判決結果法官票數以四比一判為「不免除法官職務,採取罰款。」陳案再審判決結果,具有效力,具有象徵性,代表台灣司法院如何看待性騷擾案例。新聞稿上沒有寫到的是,唯一持不同意見的陳案陪審法官、高等法院庭長謝靜慧法官立即請辭,以行動來表示不是所有法官的看法都一樣。

令人不解的是,性騷犯和性侵犯的專業表現、考績評比和豐功偉業就等同於「品格與修為」嗎?就能抵銷其所犯下的罪行嗎?陳案再審判決理由中有一點是「陳鴻斌素行尚佳」,列舉陳任法官時考績除了三年度獲得乙等,其他年度均獲甲等。職務評定除了二○一四年因本案未達良好,其他年度均為良好,外部考核結果為佳。因此「由此可見,陳鴻斌並無不良素行,一直適任法官,並無不適任法官之情形存在。其前述三項言行不檢,尚未到達不適任法官之程度。」以歷年考績做為素行尚佳的背書,和性騷擾的事實有什麼關係呢?

三月八日這天,南韓民眾共同走上街頭響應全球性的#Me Too反性侵、性騷擾運動,近日南韓當紅總統候選人安熙正請辭並當眾道歉到韓星趙敏基自殺身亡。台灣卻在這一天判決職場性騷擾者最後仍保有法官職務身分,尚不論以其職務所連帶的高薪月退俸(與免除職務身分的月退俸相差約十萬元)。陳案性騷擾事件就發生在司法院,就在這象徵公平與正義的殿堂,會不會是冰山一角呢?仔細看看司法院Logo標誌,象徵正義的「天秤法槌」是不是因為年久失修,而悄悄傾斜失衡了呢?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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