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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台灣旅行法 March for TAIWAN

◎ 郭正光

FAPA曾在日前撰文討論到台灣旅行法的法律位階、立法速度和兩黨支持度,如同我們相信,該法在參院委員會通過後不到三個禮拜,馬上送入參院全院,火速討論表決,以無異議高度共識通過,完成國會立法。接續在近期內一定要送交白宮給總統簽字,就會成為美國的國內法。

美國國會會期是兩年,所有法案如果沒有在兩年內走完參眾兩院立法程序,新國會開始就得從原點開始。一般在兩年會期內,國會平均有約一萬五千個法案被提出來,但只有不到五%的法案會在委員會內討論和表決,況且又能排入全院議程、通過成為法律,可見台灣旅行法過程之困難。

有人不禁問道,那為什麼該法能在十三個月的時間內走過所有的立法程序?其實FAPA在二○○四年就首度提出「台美高層互訪」的決議案,二○一五年更將該法精神延續、提升法律位階,提出「台灣旅行法」。十四年來不間斷的行動,草根外交奏捷,該法在二月二十八日通過,對台灣人民有雙重意義。

而FAPA為什麼如此執著於法案?大家可能無法了解在美國國務院內對台美關係的實際操作面有太多的"Unwritten Restriction",它就是沒有明文寫出來但設限台灣的種種不公平對待。舉例來說:陳水扁前市長一九九九年前可以在華府自由拜訪國會議員,二○○○年當選總統後卻只能過境美國(並由國務院選定過境城市),被三令五申不能會面任何美國友人,當時就有一重量級的國會議員如同電影般情節,經由飯店內送貨的電梯走到陳前總統的套房見面。相同地,蔡英文總統過境時,她被要求在美國行程完全保密、不得隨意走出飯店、不得接受台灣媒體的訪問,而同行的台灣媒體還得下榻於不同飯店,沒有人相信這是台灣民選總統在美國「過境」的待遇,It’s just simply UNFAIR。

十多年的努力,我們欣然看到台灣旅行法的正式立法,它當然不代表台灣總統可以在白宮簽署後次日馬上到華府訪問,但是包含的意義有:一、台美關係的提升與正常化;二、台美的互信程度堅強;三、台灣得到更公平的待遇。我們樂觀預見今年六月美國將派出高階代表團,參加在台灣內湖的美國在台協會辦公大樓正式剪綵;或有朝一日台灣總統能夠正式代表台灣人民走進美國白宮和國會山莊。

對FAPA來說,我們在國會倡議台灣的腳步永不停歇,對台美關係提升與維護的工作永不間斷,春天的三月Let’s March for TAIWAN!!!

(作者為美國華府台灣人公共事務會總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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