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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管爺們不管的事

◎ 高泉益

大學法開宗明義在第一條中就載明,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由。支持管爺的人都只看到前半段,卻把後半段法律規定範圍內這幾個字,視而不見,其中包括曾經擔任部長級的人士,尤其是法務部長。

所謂自主自治當然是在法律範圍之內,絕對不可能代表可以恣意妄為。僅就不按規定填表揭露學經歷,不管是故意或疏忽,就已不合規定,即為失格。不合規定又要硬上,如何對社會及依規定備齊表件的候選人交代,而且可能還涉及刑責,曾經擔任公職的人,豈可不在乎。

這次教育部很清楚的表示,是針對遴選的過程有瑕疵,台大必須自行依規定補救,並不是針對人選有意見。其實就教育部而言,本就有依法監督之責,對此次遴選的重大瑕疵若是輕易放過,等於怠忽職守,涉嫌瀆職,也會被追究。從台大校長遴選事件可以看出,我們社會有很多的公職人員、學者等社會的菁英,極端缺乏為人處事的原則,對自治的定義也沒有起碼的概念,令人不齒。

(作者為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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