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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修建築法:公私協力第三方勘驗

◎ 蘇南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仉桂美於去年十二月提案糾正內政部與台南市政府,認為維冠大樓倒塌與施工勘驗制度形同虛設非無關聯。面對這次花蓮地震造成屋倒十七人罹難慘劇,主要原因不外乎施工品質不良、裝修隔間損害結構、建築設計不當及米崙斷層等,內政部表示將修改建築法,增列第三方監造制度;本文認為應是第三方勘驗才對。

現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對於勘驗,主管機關「得」辦理之,但非必要,以致造成監委所糾正之勘驗制度形同虛設。

誠地方政府礙於人力有限、六都土地廣闊、財力差異,執行管理標準不一;有些建管單位未必會到現場勘驗。花蓮地震後,內政部將推動修建築法,引進第三方辦理現場勘驗,確保建築施工品質;行政院預定近日內召開跨部會審查會議。惟新法施行前,建議地方政府若因人力有限,可將本應由公部門執行的勘驗業務,以行政委託方式,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評選,委由第三方公正專業機構辦理代為執行公權力。未來應修法推動公私協力的勘驗制度,公部門設計制度,實質部分則委由私部門以行政助手角色執行;赴現場勘驗作成報表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及提供申請的起造人,作為是否可續行施工依據。但制度設計應公開透明、防杜勘驗單位與不良廠商勾結外,更不可造成民眾過多的經濟或時間負擔,確保房屋施工品質禁得起地震考驗。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土木工程博士、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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