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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管爺雙重違法 台大校務會議解決

◎ 黃帝穎

台大師生逾千人連署要求校長遴選爭議,回到校務會議解決。確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解釋之大學自治保障意旨,大學自治並非法外之境,國家能就大學進行「合法性監督」,然而大學行政的違法問題,仍宜由大學自行解決。回到校務會議,是解決台大校長遴選違法的唯一途徑。

依據正當行政程序原則,台大校長遴選程序中,管中閔在校務會議通過三分之一校務會議代表推薦後,方得以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但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是自始於校務會議即有此隱匿的瑕疵存在,此違法性並非後續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得以補正。換言之,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原則下,校務會議才可能補正校長候選人資格隱匿的違法性問題,這不是校長遴選委員會可以僭越。

再者,依據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九條規定「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本會委員與工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範:(二)被推薦人或校長候選人不得主動與本會委員在遴選期間有與遴選事務相關之私人接觸。」管中閔獨董與身兼遴選委員的蔡明興副董事長,恐不只是私人接觸,更是在台哥大固定會議中定期接觸,當然有違法問題。

簡單來說,管爺隱匿台灣大哥大獨董身分,讓擔任校長遴選委員的台哥大副董事長蔡明興得以投票給該公司的獨董當校長,此違反「利益迴避」問題已受社會廣泛質疑。尤其甚者,管獨董涉違反「禁止私人接觸」的校長遴選規範。對台大違反利益迴避及禁止私人接觸的「雙重違法」問題,教育部有義務進行「合法性監督」,督促台大召開校務會議,才可能解決校長遴選的違法問題。

(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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