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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澄社評論)法治的國家

◎ 曹添旺、李宗穎

常常聽到有人說台灣是法治的國家,頗有晉身文明國家而沾沾自喜的味道。姑且不論台灣是不是國家,要達到法治(Rule of Law)的境界,須具備那些條件?首先,國會立法需要周延完備,若是法律漏洞百出,或是太鬆達不到嚇阻作用,或是太嚴苛導致窒礙難行,都有問題。再者,行政部門應該落實執法,包括資源和人員充足,執法人員的專業度夠,才能毋枉毋縱,不然,法立得再好,也是白搭。最後,如果執法過程有爭議,不得不走訴訟途徑,司法單位的獨立、公正與客觀就很重要。法治的目的在伸張正義、保護弱勢,上述立法、行政和司法只要任何一個部門沒有善盡責任,就不能號稱是法治的國家。

那麼台灣有法治嗎?問這個問題好像多此一舉,大家不是依法行政嗎?果真如此,為何亂象叢生?是執法不力,或是法本身出狀況?簡單舉幾個例子做說明。最近國安局逮捕中國留學生周泓旭,起訴後輕判一年兩個月,罪名是發展組織,企圖顛覆政府,後來又搜索約談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等四名證人,事後無保請回。國安法無法嚴辦匪諜,無法確保國家安全,這個法不知在幹什麼?再者,每天的媒體報導幾乎都有酒駕撞死人的新聞,這些酒駕肇事者幾乎都是慣犯,雖然有規範酒駕的法規,似乎也只是聊備一格,裝飾用而已,根本無法防制酒駕。其他如礦業法和環保相關的法規,好像也有異曲同工之妙,名為規範,實為放縱。銀行違法最重只罰一千萬台幣,高級主管也沒有刑責;幾年前的黑心油事件,一位農夫向地方政府檢舉數十次,都沒有回應,明顯是行政部門怠惰。

法律刑責太輕,一來達不到嚇阻作用,二來無法事後還被害人與社會一個公道,甚至變相鼓勵犯法,形同合法贖罪。應該參考北歐國家,罰款根據當事人的財產罰一定比例,愈有錢,罰愈多才對。若涉及人身傷害或危害社會、國家(如企圖武裝顛覆政府或嚴重破壞環境等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有刑事責任的犯罪,更應從重量刑且不得假釋。當然,若是台灣司法不大幅改革,以上也僅屬於空談。

台灣到法治的國家還有一大段距離!

(作者分別為東吳大學經濟系教授、成功大學經濟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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