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博硯「說」法》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兩難

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本質上或許就有難以調和之處,這幾年歐美受到多次恐怖攻擊,國家安全也因此成為非常重要的概念,使得網路活動、外國人的管制等或多或少都有些讓步。只是這些讓步都在一定明確的措施之下,而一個內容不甚明確的條文,最後造成的不僅是人權的退步,更是國家安全的落空。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新黨王炳忠等人被以為反《國家安全法》遭調查局搜索並約談,引發軒然大波。被約談的幾個人紛紛表示這是白色恐怖或綠色恐怖。

台灣已脫離威權時代多年,若要以威權時代所發生的案例來對比,如果這樣的做法就被叫做白色恐怖,顯然就過分消費白色恐怖了。不過,王炳忠等人長期以來在重大社會事件中,往往站在警察一方,第一次面對政府公權力的「威脅」,想必心中很不是滋味。當然,這個個案中,就如同外界目前所討論的,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以及諸多刑事訴訟法上的爭議,例如律師的在場權的問題,都是過去刑事案件上長久以來爭執之處,只是王炳忠剛好人也遇到了。

這問題當然需要檢討,但是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國家安全法》的規定過於模糊籠統。

王炳忠等人長期以來在重大社會事件中,往往站在警察一方,第一次面對政府公權力的「威脅」,想必心中很不是滋味。(記者羅沛德攝)

依據媒體報導,王炳忠等人所涉及的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該條為禁止規定,即禁止人民從事一定的行為,其規定為「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至於違反這個禁止的規定,在罰則上必須要依據同法第5條之1的規定,該條規定為「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由於本案尚在偵察當中,外界尚無法得知王炳忠等人到底是違反了哪一項的規定。不過,這兩條條文都不是《國安法》立法之初既有的條文,而是出現在1996年,也就是兩國論出現的時間點,若細究這兩條條文就會發現其中有很多問題:例如,第2條之1所謂「公務上秘密之文書」到底何所指?依據不同的法令都有保密義務,但其用意卻可能不同,例如,依據《勞基法》第74條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所以,若蒐集這樣的資訊是否也在規範之內?但從該法的立法理由來看,該條文的出現係因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當局蒐集、交付「國防秘密」之犯罪,規定固甚為完備,但對於「非國防秘密」之「公務秘密」,則仍不夠完備。這樣一來恐怕就很容易入人於罪了。

此外,何謂「發展組織」亦無界定,而第5條之1的處罰規定,似乎為了避免處罰過於氾濫,因此增加了一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特別主觀要件來加以限縮,但是國家安全與我們傳統的內亂、外患的定義是否一樣?而社會安定指的又是什麼?如果缺少清楚明確的定義,除了產生侵害人權的疑義外,也會造成檢調人力不必要的浪費。

然而,由於國家安全案件非常少,缺乏用司法審判去具體化這些概念內容的機會。當然,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一定不多,如果多了,就可能與國家權力濫用有關,例如在威權時代的諸多案件,或也表示這個國家實在太不安全了!

不過,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本質上或許就有難以調和之處,這幾年歐美受到多次恐怖攻擊,國家安全也因此成為非常重要的概念,使得網路活動、外國人的管制等或多或少都有些讓步。只是這些讓步都在一定明確的措施之下,而一個內容不甚明確的條文,最後造成的不僅是人權的退步,更是國家安全的落空,這點恐怕是我們要持續關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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