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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超時工作的刑事責任 很多國家有

◎ 魏安辰

日本最大廣告公司電通因常態讓自家員工超時加班,二○一五年耶誕節時曾導致一名女員工壓力過大自殺身亡,日本主管勞工就業的厚生勞動省以逼迫下屬違法加班的罪名,起訴該名自殺員工的直屬上司,甚至社長石井直為員工過勞自殺道歉,引咎辭職以示負責。

筆者以為,只要「雇主在勞工沒有明確同意的情況下,就要求勞工加班,最後導致勞工產生過勞問題,就應該讓過勞入刑責」,才是真正的保障,才能遏止不肖雇主的違法行徑。若看國外經驗,先進國家為保護整體國民生產力,《刑法》屬於必要措施,美國、德國、法國、日本、南韓對於超時工作的刑事責任,都有明文規定:美國處一萬美元與拘禁,德國處一年以下刑罰,而南韓勞基法對違法超時工作,則可處兩年徒刑或一千萬韓元罰鍰,至於日本勞基法,也針對違法超時工作,訂有六個月徒刑或三十萬日圓的罰鍰。

反觀台灣依照現行勞基法,雇主要求勞工超時工作遭勞檢單位查獲,最多就是被罰錢了事,讓部分慣老闆將罰金視為必要成本,甚至實務上很多雇主根本就編了一筆預算準備被罰,因為雇主省下的加班費遠遠高過被罰的金額,根本談不上達到嚇阻的效果。

外界有人質疑,針對強制勞動課以雇主刑責,太嚴格了,《刑法》就能解決過勞死問題嗎?但是如果勞動檢查已經失靈,勞資關係向一邊傾斜,牽涉到個人健康或公共利益,要處刑罰未嘗不可?而且只要雇主不要讓勞工過勞,那勞基法課刑責根本對雇主沒有差別,不是嗎?

(作者任職資訊業,宜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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