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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美國生意經驗談勞基法

◎ 李木通

最近台灣勞基法修正案引發朝野衝突,吵得沸沸揚揚。我以數十年在美國經營小企業的經驗,提出一些建議供大家參考。

一、可否連續工作七天?在美國連續工作七天是合法的,但是要付加班費,第六天是正常工資的一五○%,第七天是正常工資的二○○%。

二、間隔多久可以請員工回來工作?在美國間隔八小時請員工回來工作是合法的。

若非臨時出狀況,公司不會排連續工作七天或間隔八小時就請員工回來上班。最常發生的狀況是有員工臨時請病假,公司必須找其他員工替補。其實員工不會計較為公司付出,只要公司也給員工方便。比如因家庭問題必須請事假或調班,公司要給他們方便等。

三、加班日工作不滿四小時要付四小時工資及加班費,工作超過五小時但不滿八小時要付八小時工資及加班費。

美國勞工法規定每個上班日(包括加班日)都必須給員工四小時以上的工作時間。原因很簡單,員工來上班會有基本的開支,比如找人照顧小孩,上班往返的交通費等。台灣的情況與美國有差異,可以考慮每個上班日至少給二或三小時工作時間。

工作五小時給八小時工資完全不合理,不知是哪一位坐在冷氣房工作的官員想出來的,必須廢除。

大家都在討論勞工過勞的問題,其實真正會過勞的是小企業老闆。為了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老闆往往是拚命的工作,他們是台灣工業起飛的貢獻者,他們的付出卻沒有得到尊重與關懷。美國的勞工法對小企業有特別的照顧,例如二○一八年加州的最低工資,有廿六名員工以上的公司是每小時十一美元,廿五名員工以下的公司是十.五美元。台灣的勞基法可以考慮大企業與小企業有不同的基準。

討論勞基法時大家都一直強調勞資對立,其實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是勞資融洽,尤其是小企業的勞資雙方是互相照顧,對勞工刻薄的企業是不容易生存的。制定一些綁手綁腳的勞工法,限制了企業的發展,對台灣經濟會有傷害,對全國人民(包括勞工)也都會有不利的影響。

(作者為美國台僑,經營事業遍及童裝產銷、連鎖汽車旅館、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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