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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認錯 怎可從輕量刑

■ 實戰的法律人

據報載,馬英九主席針對特別費每月匯入妻子周美青女士帳戶一事,曾提出係為了委由妻子做公益捐款之說法(因說法前後不一,難確認其最新說詞,故本文採用「曾經」一詞),筆者以自身在新舊銀行業工作四年暨法務相關經驗,提出對匯款目的之不同臆測與假設。

按銀行正式雇用之員工,均有「行員優惠存款利率」作為員工福利之一,以公營行庫與官股老銀行而言,通常是年利率十三%、每月計息、上限新台幣四十八萬元、每月可支領利息五千二百元。超過四十八萬元之部分雖然利率較低,但通常也遠優於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民營銀行則是規定不一,但利率通常仍優於一般存戶。

馬主席一向自稱節儉,甚至曾對外表明其每個月主要開銷是買牛奶與豆漿,大部分薪資均儲蓄起來云云,則精打細算又節省的馬主席,會將其每月薪資匯入存款利率較高的帳戶,顯然合乎其一貫作風。如日前媒體消息屬實,則馬主席匯給妻子的款項,更可能挾帶有直接匯入馬主席帳戶的首長特支費款項;至於其匯款給妻子是否真正用於公益捐款?或是只想多賺些利息錢?還是單純想讓太太管理財務、投資?則有待馬主席提出每月捐款的匯款收據方能證明清白。且匯款收據(如有的話)上面應詳載匯款人與收款人資料、各筆匯款日期方足證之。

況且,馬主席以薪資加上特支費匯入妻子帳戶之目的,如真是為求多賺取存款利息或做投資理財操作,則其妻子當無八年來毫不知情之理;就一般人而言,即使夫妻也未必會將帳戶互通使用,是否檢方應依照「主觀標準客觀化」之法理與一般經驗法則,詳查八年來匯入款項在周美青帳戶中的進出情況,以確認有無幫助擴大犯罪所得之人?

就目的論而言,從人性本善角度,或可認馬主席事後捐出犯罪所得,考量犯後態度而從輕量刑;但從反面言之,似乎也可認事後捐款、前後說詞不一根本是欲蓋彌彰、毫無悔意,甚至是掩飾犯行。

況且馬主席迄今仍未認錯,何能引用犯後態度而從輕量刑?若界定案發後捐款是在掩飾犯行,則案發後代為捐款的周美青女士,又該如何論斷其法律地位?

當然,如果周女士果真從頭到尾完全不知情且零參與,則司法自當還其清白。

最後,謹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處理國務機要費案相同規格辦理馬主席特支費案,開放民眾旁聽、集中調查審理、每隔一到二週開庭一次,相信在這春暖花開的日子裡,馬主席辭職後應該會出庭為自己的清白辯護。

(作者為法律系畢業,曾在金融機構服務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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