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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司法的專業與外行

◎ 莊勝榮

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局搜索王炳忠住處,最後無保釋回,這原本屬於專業法律部分,在政黨及當事人炒作下,好像變成政治事件,這就是台灣的悲哀。

還好,在悲哀之餘我們也看到一道光芒,台灣還動得起來在辦危害國安的案件。以往的國安案件,到了法官手裡經常輕判,讓第一線的調查局人員及檢察官搖頭,我們的國家還要活多久?我們到底為誰辛苦為誰忙?有些興起不如歸去的念頭。

有外行人要求公布王案偵辦情形,還虧他是聰明絕頂。外行人不說話,人家不知道他多麼外行。偵查不公開,這基本常識,他不知道還胡扯。而且,偵辦中的案件,發展到什麼程度,沒有必要洩露,難道要辦案人員吃上妨害秘密罪嗎?再者,有無共犯一般人不知道,只有承辦的人清楚,搞不好案件剛開始,還有共犯,要求公布犯情豈不是叫共犯逃跑?況且,案件沒有結束,又如何公布?隨便公布,難道要像偵辦馬英九案,惹來因為錄音光碟妨害秘密的官司嗎?

我當了三十年的律師,偵查中搜索,沒有機會在現場,很簡單,依刑事訴訟法一五○條規定,當事人及辯護人在審判中才有在場權。偵查及審判中,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因為有些文件或證據需被告辨識、確認。

也有人說王炳忠是證人,豈可搜索。刑事訴訟法一二二條規定,搜索的對象包括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第三者的搜索,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可搜索。因此,既然王是被搜索的對象,他的法律上身分應該很清楚。這麼專業的規定,哪是外行人隨便說話以訛傳訛?

外行人又說,如果王有犯罪為什麼無保釋回。這就是專業跟外行的差別。搜索後還要分析案情,有些案件向上發展,甚至有共犯,辦案人員會做整體計畫,無保或限制出境,抑或押解監獄甚至禁見,以確保後續偵查作為。這牽涉到辦案技巧,絕非一般人體會得到,就算法務部長也未必清楚案情及緣由,何況一般看電視及報紙、網路新聞的人?讓專業的歸專業,外行的歸外行,我們不必拿香跟著拜,到時候拜錯了怎麼辦?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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