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宜蘭縣代理縣長陳金德日前表示,農舍不一定要臨路,只要農業設施臨路就行,宜蘭縣會修改辦法,並預定於明年元旦之後實施,對此,筆者認為在實務上並不可行,理由如下:
首先,如以農業設施(如網室、溫室、曬場、堆肥場)臨路,農舍蓋在上述農業設施之後方,只要申請人先申請網室,再申請將農舍蓋在網室後方,後續再拆除前面的網室,即可達到農舍蓋在田中央或任一位置之目的,造成剩餘農地破碎零散化,而不利於農業經營。
再者,現行法令係規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而非規定「農舍」應臨接地界線側及道路,另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九十%。換言之,以面積二五○○平方公尺的農地為例,其農舍用地為二五○平方公尺(約七十六坪),興建農舍時可退縮三至四公尺做為汽機車之停車空間,尚不至於如外界所傳言,連車輛都無法進入。
(作者為農政公務員,屏東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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