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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違建亂蓋不能亂拆

◎ 李基勝

斯斯只有兩種,違建卻有好幾種。

違章建築依法可劃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前者,指該建築物之位置、高度、結構、容積率與建蔽率等均不違反當地都市計畫建築法令,且有土地使用權,僅於程序上疏失,未領建造執照而興工,得依法補正為合法建物。後者,指未依《建築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申領建造執照而擅自興建,並且違反其他相關規定。

實務上另有分類,臺灣省以一九五八年二月十日為劃分日期,臺北市以一九六三年為準,高雄市以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準,以前就存在的即為「舊(有)違章建築」。是為辦理公共工程時,能否給予拆遷處理費(補助)的準據。但臺北市又將「一九六四年至一九七七年八月一日前之違章建築」劃分為「既存違建」,如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等,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這類違建於辦理公共工程拆遷時,也得給予拆遷處理費(補助),惟其額度不如「舊(有)違章建築」。

臺灣省於一九九二年一月十日以前即已完工,並符合《臺灣省違章建築拆除認定基準》規定免申請建造許可之建物,也得予緩拆。此外,各地方政府也有不盡相同的處理規定。例如臺南市,既存違章建築(二○一○年十二月廿四日以前),「面臨道路之法定空地垂直增建達三層樓以上」或「屋頂垂直增建達三層樓以上」或「占用法定騎樓致淨空寬度未達一點五公尺,且經本府警察局裁罰仍未改善」者,才優先執行拆除。

據報載,雙北市政府異口同聲,要拆除全部違建。若不問其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景觀及都市計畫之程度,一律拆除,恐怕不免顛倒緩急輕重,一面辦理公共工程給予拆遷處理費(補助),一面拆除無危害公安之虞者,一面要搶救公安事故的受害者。這是正確的博士級SOP嗎?

再者,政府有這麼大的能量拆除違建嗎?拆了原本用於出租的違建,其承租人是不是要付出更高的租金租屋?有足夠的社會住宅安置其中的弱勢者嗎?

(作者為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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