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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北社評論)從李明哲案看台灣人權

◎ 潘威佑

最近中國境內發生二件嚴重侵害人權事件,一件是台灣人李明哲無端被中國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羅織入罪判刑;一件是北京「低端人口」遭驅逐事件引發國際關注。此二事件一為中國政府對境外異議人士及外國人權工作者的打壓,一為對國內「潛在反對者」的預防工作。相同的是對人權的嚴重戕害!

針對李明哲案與驅離低端人口的事件,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基本內容,我們要大聲譴責中國政府蓄意破壞對全體人類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在巴黎大會通過由羅斯福夫人協助起草的《世界人權宣言》,宣示沒有任何人應受到國家強權的壓迫,甚至為世人打造了一個平凡但卻難以實現的願景:「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這個宣言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簡稱兩公約)共同形成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奠定人權基本原則的基礎。

檢視台灣的人權,更可深刻體會到權利不會是平白從天而降。回顧台灣的民主發展歷程,經過日治,國民黨來台後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中壢事件等重大深遠的事故,因而影響台灣人民追求民主化的信念與決心。台灣今日的民主體制,可說是歷經流血流汗的激烈抗爭,方有解散萬年國代、總統全民直選、二○○○至二○一六年的三次政黨輪替,確立了公民參政。但是台灣社會離真正的民主法治還是有一段距離─我們要求真正的全部公民權,「公投」事項不可設限,以及建立「陪審團制」。

因為,只有真正的落實全民參與,還給人民完整公民權,才是國家人權的真正保障!

(作者現任北社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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