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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國會自我閹割調查權

◎ 劉一德

為追查慶富獵雷艦採購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一口氣成立兩個「文件調閱小組」。態度看似積極,實則唬弄國人。因為經驗顯示,重大國政事件,當立法院成立「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小組」時,即代表案件將石沉大海。

遠的不說,近五年來,立法院所成立的「調閱小組」,包括「憲兵濫搜案」、「浩鼎案」、「服貿案」、「違法監聽案」、「核四案」等,調閱過程除了讓立法委員狗吠火車,表演、宣洩之外,根本無法實質影響行政機關的處置與司法機關的偵辦。所有案件終將船過水無痕的結果,一再折損國會的形象與尊嚴。

國會調查權在各國國會運作上,係國會行使職權的必要性權力,也是國會固有權力,民主先進國家國會,無不具有完整的國會調查權。國會調查權可以使立法院從行政機關及外界取得相關資訊,進而完成良善之法律;可以監督政府部門的行政作為與活動,將失職或不法移付彈劾或懲戒。國會進行調查時,透過「聽證會」抽絲剝繭,發現與調查目的有關之事實與真相,以落實國會監督。

但立法院現行的文件調閱制度,只是國會調查權的一小部分,連最基本的「強制聽證」都付之闕如。且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限制重重。更不要說,何者為機密文件,立院毫無置喙之餘地。如此破敗的國會監督機制,豈能回應國民之付託。

國會調查權早在二○○四年依大法官會議第五八五號解釋確立,只要立法院配套修法,即可落實。但二○一六年以前的國民黨,服膺於行政權獨大,及懼怕民意監督的威權思維,挾其國會優勢,一再杯葛國會調查權之修法,致使國會調查權法制化,至今延宕不決。

本屆立法院,包括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等黨團,紛紛提出國會調查權之修法草案。各版本內容雖有差異,然方向一致,藍綠有志一同,難能可貴。但召開過一次審查會後即遭冷凍,國會自我閹割調查權的原因,繪聲繪影。

首次掌握國會多數的民進黨,與其任國會自甘墮落的流言四起,不如誠實面對過往對人民之承諾,將國會調查權修法,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即刻進行黨團協商,三讀通過,以建立可長可久的國會調查權制度。成立再多的「文件調閱小組」,終究只能扮演「行政院立法局」角色,讓立法院更加不堪而已。

(作者為台聯黨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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