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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新北有房東,無政府?

◎ 李仁豪

報載,新北市火警,四樓、五樓陷入火海,因為四樓、五樓被分隔為十二間、十三間套房,加上五樓是違建加蓋木造隔間套房,火勢從四樓樓梯間往上延燒,火勢延燒不到幾分鐘,造成九死二傷的慘劇。新北市長朱立倫表示,過去十年,新北市執行過無數清樓專案、消防安全檢查,但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之前的既存違建,的確法律有一些漏洞,需要大家以更嚴格的方式來執行。

對此不幸事件,「縱火犯」及「房東」毫無疑問都應該接受法律最嚴厲之制裁,然而「新北市政府」毫無法律責任嗎?難道每次類此事件發生後,政府只要左批肇事者、右打房東,再歸咎法律有漏洞,就可免除法律責任嗎?

就「建築物室內裝修」法制而言,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均賦予政府管理建築物室內裝修之權利及義務;另按「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等規定,政府對於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構造與設備,有隨時派員檢查之權利及義務。

就「違章建築取締」法制而言,按「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等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從而,對於上開建築物未依法設置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或防火建築材料等,致九死悲劇,到底是法律漏洞或市府執法疏失?不言可喻。

綜上,本案凸顯違章建築公共安全之重要性,政府實應更積極主動依法處置全台所有違章建築,惟政府在執法上若囿於現實面存有專業能力或人力不足之情者,應可將相關專業工作委託建築師公會等專業團體協助辦理,藉由公私協力合作,維護國民居住安全,並避免類似不幸事件,一再悲情上演。

(作者為國立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助理教授/律師/建築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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