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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例外 後門 彈性 協商

◎ 張凱翔

自七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以來,勞基法從適用不適用?年資計算?基本工資?工資非工資?職災必需補償範圍?紛紛攘攘從沒停止過!但像這次以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例假,法條從第三十條到四十三條,吵到分段宣導/輔導/執行,再吵到朝令將夕改,更詭異的是,現在反對的以前是支持更僵化的二例假?此戰火即將進入立法院延燒!

其中有人稱,三百六十行,行行不同怎麼可以用同一雙鞋穿著,這話乍聽彷彿是對的,但以勞動基準法來說,這基準二字不是套腳入內的小鞋,這基準二字是地平線,查勞基法第一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最低標準」,從立法施行以來歷經十餘次修正,這一條從沒改過任何字,代表此法揭示的就是勞動基礎,是平地基礎,不是高度標竿,如果有低於法定標準,依民法帝王條款,法律行為(如簽契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自始無效,但優於勞基法,則屬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有效。因此,勞基法不是讓資方去穿鞋,而是讓資方在同一個基礎地平線立基,只是時至今日,勞基法某種程度,竟然變成招募福利,有些求職廣告,竟然標榜遵守勞基法、享勞保、有提撥退休金,這真是一個錯亂!

到底問題出在哪裡?為何爭議不斷呢?其實依本人觀察,會亂,源頭就是勞基法自己設計太多彈性跟後門,造成各家地平線亂跳!例如八十四─一條俗稱責任制工作者,只要走完程序,該工作者的勞資竟然可以跳脫母法針對每日每週工時、加班、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女性深夜工作另行約定,而這些工作者的資方,多數竟然是政府機關!再者母法第三十條及三十條之一,又設計二週、四週、八週彈性變形工時,如果勞基法已是最低標準,在勞動平權下,何苦再有這麼多往下限的坑坑洞洞呢?另外,像七十條工作規則,這是資方可單方行使,經當地勞工局核備,絕大部分都是勞基法再抄一次且有範例,如果資方精心設計箝制勞工的規則,雖經過勞工局錙銖必較核備,但絕對有效嗎?例如表列無法勝任工作樣態,只是如果有爭議,還是由法院判定,這就是冗事!

難得這次一例一休的爭議激起全國一年的討論,連外國商社也多上建言書,有人戲稱是勞基法元年,政府何不利用此次機會,將上述這些例外、後門、彈性、協商一律刪除,建立起在台灣國家內的民間勞雇關係,讓勞基法簡化到只要是國中畢業以上的勞雇雙方都可以清楚勞基法,如果簽立書面契約,更可以保障勞工權益!

(作者為中華民國勞務士協會創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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