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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例假調整三層卡關 過當

彈性七折八扣 亦違比例原則

◎ 簡文成

賴院長拍板鬆綁七休一,但增設二項審核程序,即先由各行業公協會提出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由勞動部指定行業別適用,然後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三十人以上企業另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層層把關恐變成層層卡關,使修法增加彈性美意七折八扣,亦違比例原則。

舉例而言,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週一適逢颱風、霾害、氣爆、台電停電等導致停工,依現行法令,雇主得不發給當日工資,然,勞工少一天出勤,恐影響企業營運,勞資如協議下個例假日與週一對調,週一轉為例假,勞工獲得工資,雇主得完成當週業務進度,勞資互蒙其利。

或如勞工希望有較長假期探視家人,主動要約將週一、週二與週六、週日互調,產生與前週六、週日連續放假四天。又或如「採作四休三」工時制者,前後二週各週期之第一天至第四天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為十小時,第五天為空班休息日,第六天為法定休息日,第七天為例假,勞資約定次週調整為「作三休四」,形成第一週第五、六、七天與第二週第一、二、三天連續放假六天,企業招待出國旅遊五日,紓解身心,第二週第三天返台。

前述情形,依現行法令,僅須由勞資協議,即得調整例假,可讓企業經營運作、人力安排更有彈性,而勞工亦可安排較長假日從事休閒活動以恢復體力,這難道不就是我們所樂於見到的「維勞工健康並兼顧生產」嗎?何以課雇主須經過冗長繁瑣程序申請?

再者,雇主於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例假,僅須於事後廿四小時內報請核備,而例假調整未減少例假天數,亦未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竟須經事前申請層層審核,豈無過當之虞,而違反比例原則?

勞基法立法之初,例假調整僅須勞資協議,完全符合「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立法精神,沒想到竟被視為洪水猛獸。請賴院長進行大開大闔的改革,否則謹小慎微的改革無助經濟發展。

(作者現任企管顧問公司董事長,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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