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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金恒煒專欄)關於「車輪旗」的幾個思辯

最近所謂「國旗」議題又被推上新聞焦點,因為高院周盈文、林孟皇、林海祥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裁定停止審判「割裂國旗」案,並聲請大法官釋憲。裁定的理由是,「為了彰顯國旗的自由、平等、博愛精神,應該包容(被告)陳儀庭等三人毀損國旗的『表意行為』」,並表示侮辱國旗罪已牴觸憲法所保障的言論及思想自由,也違反刑法的比例原則云云。

當然,高院三位法官把毀損國旗案送大法官釋憲,基本上是贊成二審的無罪判決,但又要解決初審援引毀損國旗罪,希望藉由大法官釋憲,判定毀損國旗罪違憲,從而根本解決言論自由與毀損國旗的矛盾。

高院法官在國旗「精神」上的解釋,應是習用孫逸仙說法,但孫還認為三色係代表三民主義;且紅色除了「博愛」外,尚有「革命鮮血」的意涵,換句話說,也就是「革命血如花」的寫照。如果用〈推背圖〉或〈燒餅歌〉的讖緯,早暗示紅色共產黨會把藍色國民黨逼到一角去。重點是,這面「國旗」從構思到成形,全與台灣及台灣人無關,也因此車輪旗的「表意」,誰知道?誰在乎!

關於這個議題有些值得討論的地方。

其一。毀損「青天白日旗」也好,「車輪旗」也好,到底是言論自由問題還是意識形態問題?政大教授廖元豪認為廢除侮辱國旗罪或許可行,未來遇到民眾毀壞國旗,在「不考慮意識形態前提下」,或可用毀損罪論處。要問的是,這屬民法還是刑法?是公訴還是告訴乃論?而且都是毀損,如何判定具不具「意識形態」?徒見法律教授不敢逆言論自由的大不韙又想用毀損罪恫嚇毀旗者;自陷左右維谷的窘境。

其二。被告學生強調毀旗動機出於中華民國沒有合法性,青天白日不是我國國旗,「若果是,會用生命保護」,所以在意的不是言論問題而在國家認同;一旦認同確定,會用生命護旗。基本上還是認為國旗有無上尊嚴,不可輕侮。問題是,「上帝我們尚可批評」,還有什麼不可批評?(胡適一九二九年的話);即使是台灣國的國旗,也不可以凌駕在言論自由之上。

其三。法學家陳志龍表示,毀損國旗等損害國家法益的罪,都是假的,應只有民事賠償問題。這個說法比廖元豪的主張明確且周詳多了;而且只有毀損他人所攜的「國旗」,才有民事賠償官司。陳教授不贊成釋憲,主張法官自為裁判。

結論。毀旗案不過是再度戳破「國王沒有穿衣服」。中華民國在台灣裸奔了六十八年,也就是不要臉了六十八年,自以為穿上「中華民國」、手持「車輪旗」即儼然是國家了。毀旗案不只是所謂國旗案,而且也是國家認同案。從這個角度看,大法官釋憲只能解決台灣國成員的刑責,證成不了他們的政治主張。

(作者金恒煒為政治評論者;http://wenich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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