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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精神衛生與法律衝擊

◎ 沈政男

今年八月,桃園有位精神病患被判定須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但病患向桃園地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結果承辦的孫法官史無前例地以「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規定牴觸了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身權公約)第十四條相關要求為由,判決該強制住院無效,而讓該名病患出院。消息傳出後,引發精神醫學界議論紛紛。

孫法官認為他的判決乃依法論法,問題是《身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也載明,身心障礙者的健康與醫療權利必須獲得跟一般人同等保障,而從此觀點來說,不對欠缺病識感的精神病患施以強制治療,其實也牴觸了《身權公約》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此外,《身權公約》第十二條也要求,不能以身心障礙為理由,壓縮他們承擔法律義務與權利的空間,而據此規定,現行刑法十九條「因精神障礙與心智缺損而減刑或免罰」的規定,也與身權公約牴觸,因此,類似小燈泡案
件凶嫌那樣的精神病患,應直接接受審判並判刑,不必考慮其犯案時與受審時的精神狀態,但法官們可接受這樣的要求嗎?

如果完全接受《身權公約》十四條相關要求,也就是「不能以身心障礙做為強制住院的理由」,那麼「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規定將形同廢文,所有目前正被強制住院的病患,也都必須馬上讓他們出院。有些精神科醫師以為,只要把判定強制住院的權力,由現行的審查會轉移給法官,就能符合《身權公約》十四條的要求,其實不然。該公約已經清楚指出,任何精神醫療措施必須以身心障礙者同意為前提,也就是不能施以強制住院與強制治療,跟誰來判定無關。

事實上不只台灣,歐美各國對於是否採行《身權公約》十四條的規定,也很傷腦筋,而且至今為止,還沒有任何國家完全廢止「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機制,因為絕大部分精神病患都不認為自己生病或有障礙,如果連他們因生病而有了自傷傷人之虞,都不能強制其就醫,那麼將對病患本人與社會造成重大衝擊。

從上述強制住院遭判違法的事件來看,顯然台灣當初根本沒有深思《身權公約》可能引發的精神衛生與法律相關衝擊,就囫圇吞棗,照單全收。未來社會各界應就《身權公約》適用範圍與細節進行通盤檢討,並尋求共識,否則類似爭議將接踵而來。

(作者為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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