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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殘障人權里程碑 及未竟旅程

◎ 陳文珊

這週開始,由英日美加及瑞典五位國際人權專家,開始台灣史上第一次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的國際審查,標誌著台灣社會人權發展業己邁向另一個重要的里程。

「殘障者也是人,是上帝按著祂的形象所造的,不應該被藐視,其構成殘障的責任,應該由整個社會共同來承擔,殘障人士不應該被這個社會隔離,這個社會的一切設施,應該顧及殘障人士的需要而加以改善,這是接納殘障人士的基本工作,也唯有如此才能使被隔離的殘障人士,成為一位參與社會權利和義務的人」,這樣一番話,理應成為台灣基督教會值此盛事所抱持的立場。

用社會模式來看待障礙,根據人權訴求來要求平等接納,這樣的看法一點也不新,更不是什麼舶來品。早在1987年,距今三十年前,由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宣教百餘年來第一個按立的殘障牧師陳博文,便己在當時為國民黨戒嚴政府沒收禁止發行的1841期教會公報副刊〈活路〉中,作出如許的先知性呼籲。

雖說,盲聾啞是台灣最早受到關注的障礙別,早期的英籍宣教師甘為霖牧師在台南創立盲人學校(後來在日據時轉為盲聾學校),並栽培優秀的學生如廖旺等人赴日留學,然而,對於最容易遭污名化的精障及智障,教會也沒有忽略。在〈為殘障者開活路〉的系列中,陳永興醫師批判龍發堂只求收容未能積極協助就醫,以及動輒以鐵鍊加身的管訓作法,要求讓精神障礙者納入勞保。同其時,他批評政府把照顧智能障礙的責任推到不堪重荷的家庭成員身上,導致照顧者舉家自殺的悲劇不斷上演。

在目前某些社福團體還聚焦在身心障礙者的生活所需相關權益上打轉,而無暇他顧的時候,台灣第一位鋼琴調音師,後來在台南神學院取得學位的邱瑞淵牧師,卻己提出障礙者理應有經社文公約(ICESC)所保障的享受休閒娛樂的權利,他們「和正常人一樣需要到戶外舒展身心,….能充實感官的享受。」

為什麼這些比身心障礙權利公約還要深具遠見的訴求,在當時卻未見落實?原因無他,因為那時所有的社會問題都與政治綁在一處,政府是「殘障的政權」,社會被迫作「小腳人民」。在戒嚴時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宣稱「鄉土與人權是上帝所賜」,隨後並致力於提倡殘障人權,這恰恰落實了人權是整體而不容分割的,只有在我們當中最弱勢者的人權也受到保障時,我們所有人的人權方才獲得維護。

一個在人權意識上曾如此超前的教會,或許,在人權宣言四十週年的此刻,除了回顧過往的榮耀之餘,也需要反思沈澱一下,看看自己這些年來在人權論題上是否還有什麼未竟之處,是值得期許與努力的。

(作者為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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