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青昭
中華民國憲法(中國憲法)不具合法性、正當性的兩大原因:
其一、沒有錯,以被廢棄的中國憲法規範台灣人,的確不具合法性及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是一九四六年由包括中國大陸人民與蒙古人民在內的憲法制定權力所制定。憲法與人民是不可分割的,這些人民有權制憲,當然有權廢除這部憲法,實際上原制憲權人也早已宣布廢除。強行在台灣施行中華民國憲法根本沒有意義。
其二、不是主權國家就不可能有憲法,這是憲法與國家關係最基本的觀念。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於一九一二年成立之時並不是自中國分離獨立,另外建立的新國家,而是成立中國的新政府。然而,於一九七一年中國的代表權已由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不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台灣尚未脫離中國舊政權統治,根本不是主權國家。
中華民國不是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權、舊國號。中華民國體制統治台灣已超過一甲子,在其統治下的台灣內部,再怎麼修改中國舊政府名稱、憲法,並無法改變台灣不是主權國家的事實。建國才有權制憲,對國家、政府的概念未能正確的認識,是阻礙台灣成為國家最主要的原因。
(作者為台灣憲法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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