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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弱勢只配吃過剩農產品?

◎ 陳嘉霖

社會救助法是協助經濟弱勢者自立生活與急難救助的重要法案,行政院最新研擬之「社會救助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新增「實物給付」項目,即為一般所稱的「食物銀行」,提供符合資格的家庭或個人金錢以外的日常生活物資,立意尚可。

然行政院所規劃之草案內容,實物給付的物資來源,除了推給地方政府「視財力辦理」之外,另包含「環保資源回收物資、各機關學校及部隊之裕量、生產過剩之農產品及民間捐贈」。制度設計充滿歧視意味,也偏離現代國家「福利」與「人權」的本質。

傳統慈善觀點,對於貧窮或弱勢之救濟,乃是富貴善人之德行,或是社會餘裕之施捨,是一種上對下的關係,這也是行政院草案透露出來的心態。然而這種封建思想早就應該被揚棄,現代國家與福利觀點,人民基本需求之滿足本乃政府之責任,弱勢者有平等參與社會的權利。並且,社會資源分配不均,導致貧窮的存在,政府難辭其咎,應提供資源協助自立或滿足生活所需,這是所有人民的權利,而非處於被動的地位等待政府或社會的善心,更非只得收受社會殘餘之物資。

因此,政府規劃的實物給付制度,應以弱勢者的「需求」為核心,據以規劃實物給付內容,並核定所需之預算額度,豈可推卸給地方政府「視財力辦理」!而社會慈善捐助、餘裕之物資、過剩的農產品,也僅得為基本實物給付範圍之外做為提升物資的多元種類、或是非必需品之物資的來源,不應成為物資供應的主要途徑。

再者,根本問題在於我國社會救助制度過於殘補式,整體預算僅約百億,十分薄弱,並且涵蓋之人口數約為三%(低收入與中低收入戶),這個數字在所有先進國家中是最低的(先進國家約十%至十五%)!所以,行政院應當提高社會救助預算,並拉高貧窮線以涵蓋更多國人,協助更多家庭自立,如此方為正規之道,而非將責任推卸給社會慈善力量,更非試圖以社會殘餘資源打發。

(作者為台聯政策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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