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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公示送達 不必再花錢登報

◎ 蔡嘉裕

曾為公示送達登報嗎?就是應受送達的對方行蹤不明時,法院發公文通知聲請人去登報做公示送達,通常是刊登在不太聽過的小報上,與分類廣告擠在一起,字超小的,除令登報的法官外,誰會看?太流於形式、不方便又浪費錢,對吧?不只徒增民眾負擔,有很多法官也覺得這樣沒意義,多年來一再於司法體制內部建議改善。

前陣子,司法院察納建言,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1060014105號函告知台灣高等法院,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院欽文速字1060003263號函轉發其所屬各法院,大意是︰「請各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得於司法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並說明以前司法院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有一份函釋關於「當事人聲請為公示送達者,暫不開放上網公告」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

此後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時,都由法院直接以網路公告即可,不必再花錢登報。(翻攝司法院官網)

換言之,此後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時,都由法院直接以網路公告即可,網路公告無遠弗屆,也能開發線上查詢及應用軟體,既省事、為民眾省荷包,也更有機會保障到應受送達的對方,算是司法改革扎實的一小步。然而,司法院的務實改革真的很低調,這件事沒開記者會,甚至也沒發新聞稿,絕大多數民眾及律師應該到現在都還不知道有這個轉變,筆者為倡議法官之一,越俎代庖,特撰此文公告周知。

(作者現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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