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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檢審會不能是花瓶

◎ 吳景欽

三中案再啟調查,讓人質疑先前特偵組簽結的正當性,致暴露出檢察權不受監督的弊病與弊端。而剛好,法務部近來提出,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案件,研議設置由外部人員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檢審會)為審查。如此的方向雖然正確,卻必須審慎以對。

對於檢察官緩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提起告訴的被害人,雖可向上級檢察長提起再議,並於再議不成時,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以決定檢察官不為起訴的案件,是否該為起訴。惟想藉此機制來翻轉案件的未來,實屬不易,一千件裡,恐不到一件能成功;且若遇無被害人,如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的案件,就無所謂告訴人存在,這套救濟途徑,也無啟動之可能。尤其是檢察實務自行創造出他字案簽結的手段,既於法無據,當事人也無從對之提起救濟,致只能求之於未必可靠、更不可能有效監督的檢察一體。

就因檢察官不為起訴的範圍大,又有很大部分不受抑制的情況下,檢察權濫用的可能性必然升高。故法務部即構思,針對無人告訴的不起訴或緩起訴,以及簽結的案件,沿襲日本法制,建立檢審會來審查,以彌補現行檢察權不受監督的漏洞。

惟日本檢審會設於地方法院之下,且因脫胎至美國的大陪審團,故其成員乃從人民隨機抽選出,致具有強烈的民主監督色彩。反觀法務部所提,檢審會似要設於地檢署之下,且僅說要由外部人員組成,若又是由部長任命,而非隨機選出,實就難免於人為的操控。

又關於檢審會審查不為起訴的案件時,要賦予其多大的調查權限,是否要設置檢審會事務官為輔助,也必須為配套。又檢審會的決定,如再行偵查,對於檢察官來說,不應只是建議,而應具有實質的拘束力。

同時,在檢審會認定不為起訴案件應為起訴的場合,若強要求原地檢署起訴,恐也會使檢察官在心不甘、情不願的心態下進行訴追,就勢必得由檢審會自行聘用律師向法院逕行起訴。惟這些律師,是否該賦予其擁有與檢察官相當的權力,恐更是法制上須面對的疑難。凡此考量,實關乎檢審會,到底是花瓶,抑或真能發揮效用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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