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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東南亞模式將被打破?

◎ 吳景欽

又有十八名台籍詐欺犯從泰國遣返回台受審,卻有另一批二十五名台籍人士將被移送至中國。這是否意謂著,台灣人遣台、中國人遣中的處理模式,已因兩岸關係的冷凍出現變化?

二○一一年初,菲律賓將十四名台籍詐欺犯遣送中國受審,引發我國人民激憤,我政府就與對岸協商,將此批人士遣送回台。二○一三年,除與菲律賓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外,也與印尼、馬來西亞等國進行個案合作,致逐漸形成台人遣台、中人遣中的東南亞模式。

惟這類域外的電信詐欺,由於犯罪行為地與結果地皆不在台灣,故在遣返回台時,他國若證據提供不完整,就會陷入訴追困境。尤其是所有被害人在中國,在不可能傳喚出庭的情況下,就只能由對岸提供卷證,這不僅無法保證其可信度,更完全得視中方的臉色。

其次,刑法針對電信詐欺,即第三三九條之四第三款,法定刑提升為一至七年的有期徒刑;但根據刑法第七條,域外犯罪須是屬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為刑法效力所及。除非將兩岸認定是一個中國,否則,這些域外的電信詐欺犯,我實也無任何管轄權。既稱為東南亞模式,則未與台灣有接觸的國家,台籍人犯肯定就會被遣送至中國。如去年的肯亞或今年初的西班牙事件,即是顯例。

去年十一月,立法院增訂刑法第五條第十一款,將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的加重詐欺罪列入域外犯罪的管轄權範疇,並於今年三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將集團詐欺列入組織犯罪的範圍,以提高處罰的刑度。凡此修正,就可使域外的電信詐欺犯罪納入我國刑事管轄權之內。

惟國際刑事管轄權之競合,除逮捕地的所在國外,到底哪個國家有優先權,既有國勢強弱的現實,更有犯罪防制的考量。以近來兩起電信詐欺案比較,對於已遣返回台者來說,就是由我方主動與泰國合作。相對而言,即將遣至中國的人犯,就完全是由中方提供資訊。

也因此,泰國在處理電信詐欺事件,到底要將台人移往何方,除必然受到中國的干預與影響外,我方的證據提供是否充分、能否確保訴追與定罪,或許更是能否成功遣返的關鍵。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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