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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敗訴賠律師費

◎ 沈靖家

翻開司法改革史,對於人民最有感的,應該算是民國九十三年間成立了法律扶助基金會,讓人民不再因預算問題而無從透過司法途徑實現正義。那麼,下一個「最有感的司法改革」在哪裡呢?根據筆者近十年辦案經驗誠心建議,「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將成為下一波司法改革的趨勢。

以民事案件為例,司法改革的目標大抵在於「改善裁判品質」,但我國法官工作量過大已不是新聞,依據筆者眾多法官好友轉述,平均每位法官每個月要結掉十起案件以上,扣掉開庭、外出勘驗與庶務處理所耗費的時間,已嚴重壓縮法官潛心閱卷思考案件脈絡撰寫判決的時間,造成裁判品質無法有效提升。然法官養成無法速成,若新政府欲在短時間內改善訴訟品質,可考慮引進「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亦即由法律強制規定人民要僱請律師才能打官司,形同強制律師參與每一件訴訟,讓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擔任法官與人民的溝通橋樑,減少法官在開庭時不必要的時間耗費(例如:向不具法律專業的人民解釋法律名詞),以提升法官為人民實現正義的效率。

但是,「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必須再導入「敗訴方賠償勝訴方律師費」制度,始符合公平正義。因為動輒數萬元以上的律師費,對於社會上許多不具備申請法扶資格的中產階級而言,仍是沉重的負擔,若勝訴方可要求敗訴方賠償律師費,除了可適度補貼勝訴方的損失、增加人民花錢僱請律師的意願,更可減少濫訴的可能,如此,法官的工作量降低(因開庭、整理案情的時間,在律師協助下大幅縮減);強化律師公益參與角色(因每一案件都要委任律師才能提出);人民的正義得以真正實現(因勝訴方所贏的錢不用拿來支付律師費);國稅局更能精確掌握律師收入以實質課稅(因勝訴方要自行揭露律師費用數額以便敗訴方支付),更重要的是,濫訴成本增加,致使濫訴情形將大幅減少、法官有更多時間研究案情以提升裁判品質,司法環境勢必獲得充分改善,人民成為最大贏家。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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