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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改善警察執法環境

◎ 劉耀明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於七月十日召開第六次籌備會議,確立十二項重點議題,其中之一為「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而為落實此項目標,必須綜觀整體犯罪抗制環節。

犯罪抗制主要可分為兩大面向,第一為犯罪預防,第二則為犯罪追緝與懲罰。落實前者,可消弭犯罪於未然;貫徹後者,則可有效懲罰犯罪,達成個別預犯與一般預防之刑事政策,兩者緊密相扣,缺一不可。

由時間序列觀察,打擊犯罪約略可區分為犯罪預防、犯罪偵查、審判及執行等階段,警察主要負責最前端的犯罪預防及偵查任務。而為使警察在此階段有效打擊犯罪,充足的人力及完備的執法工具不可或缺,若檢視警政署於本次司改曾提出之議題,主要有「修正司法文書送達制度」、「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通緝犯就地解送」、「賦予警察緊急搜索權」、「擴大微罪不解送範圍」及「賦予警察微罪處罰權」等,這些看似分散的議題,其實隱含重大的關聯性。

首先,前三項議題,主要在處理警力不足的問題,希望在不增加預算員額的前提下,透過減少執行不必要之勤(業)務,讓充足的警力投入打擊犯罪工作。

第二,有充足之人力後,完備的執法工具即顯重要,賦予警察緊急搜索權等必要權限,有助於警察因應打擊犯罪過程可能遭遇的急迫狀況。

第三,當偵查告一段落,將得不解送現行犯之範圍,由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下擴大至三年以下,可使警察無須忙於解送,甚至被要求協助法警看護人犯,而可立即再投入打擊犯罪工作。

最後,微罪處分權可讓警察在檢察官的監督下,使偵查完畢而無進入審判程序必要性之輕微案件迅速暫時結案,除減輕民眾訟累外,並可免除警察參與後續審判程序之人力耗費,減少檢察官及法官之案件負擔,使其得全力應付重大犯罪,於審判及執行階段,延續打擊犯罪之任務。

打擊犯罪對警察而言,不只是口號,而是需要充足人力與執法工具以求有效貫徹的必然使命,因此,要實現打擊犯罪的司改目標,應由改善警察執法環境開始。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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