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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饒了警察吧 從「找電動車的排氣管」談起

◎ 孟繁勳

七月六日《自由時報》報導一則「蹲地找電動車排氣管?警察取締違規鬧笑話」,報導民眾騎乘電動車,遭警方以手電筒在車後「找排氣管」,現場影片登載在社群網站上,引發議論。這個問題也許凸顯出警察專業度不夠,但問題是,「取締汽機車改裝排氣管及噪音」到底是不是警察的權責呢?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區分為「汽機車管理、檢驗」及交通工具所發出「噪音」兩部分來談。汽車改裝,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警察可視現場狀況取締,但這法條白話講「換個後視鏡」、「雨刷」等,若與原規格項目不同,雖能發揮其功能,即使外觀有差異,但與「安全」無關,仍係違規,與社會期待脫節,過時法令早已引起社會大眾的反彈;而車輛是否改裝,警察無車籍原始資料相片調閱權,無從認定改裝與否,只能責令驗車,造成民眾往返奔波。

至於「噪音」,警察權責在於「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並依社維法處理。車輛噪音部分,係環保機關權責;另稽查及檢查權部分,「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十九條,「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公路法第五十七條,均有稽查及檢查之權責。但上述兩單位屢屢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委由警察機關進行協助檢查。平心而論,請求協助五個理由,沒有一項符合,僅以第六款「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而警察機關基於政府一體,也不便拒絕。但取締「車」、「噪音」這兩個項目,涉及操作程序及專業度,警察非專業,加上第十六條的過時法令,以至於警察執法上常成為箭靶,甚至輿論也一面倒批評,倒是主管機關事不關己。

警察應以治安及交通為本業,以台北市而言,為減少警察冗務,一○四年三月曾邀集各主管機關舉辦跨局處會議,將原六十二項職務協助項目,討論刪減不必計二十七項,其餘回歸各主管機關;故警察機關能,其他機關應亟思檢討了。

而我國早期法律發軔於大陸法系,尤受德國影響甚鉅,而德國在二戰後,有鑑於警察權過度集中,將警察排除在行政任務防止危害之外,而行政任務係指建築、衛生、營業及醫療等,係脫「警察化」,更重要的是明定「沒有直接與生命、財產、公共秩序、犯行追緝等有關者,排除於警察活動範圍之內」,更可將專業回歸於各行政機關,更能保障民眾權益及公平正義。

要求警察檢查汽機車排氣管及噪音時,即使主管機關辦理講習及訓練,但產品日新月異,警察除了要負責治安、為民服務,已無暇再就非業管知識上精進,故執行上之不夠專業,將落人口實;而監理、環保機關本具廣義警察執法權,不思檢討過時法規,卻仍以需協助而言,要求警察機關派員到場,將警察推到第一線,所以,饒了警察吧!大家回歸本業吧!(作者為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行政科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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