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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器官何罪之有?

◎ 陳瑜

四年多前,法務部曾一口氣執行六名死刑犯槍決,其中一名死刑犯陳金火捐贈了一枚肝臟、兩枚腎臟、兩枚眼角膜及骨頭;但另一名死刑犯戴德穎雖然同意器捐,卻因負責摘除移植手術的醫院擔心人權團體抗議而拒絕執行。

死刑犯器捐問題曾引發輿論探討,顯然部分等待器官捐贈的病患,還是無法接受類似刑案疑犯的器官。如日昨在桃園市中壢鬧區發生的三死槍擊命案,張姓犯嫌槍殺三人後,在警方圍捕下舉槍自盡,緊急送醫急救十多個小時,醫院判定腦死後,家屬同意拔管器捐,而筆者所服務的醫院也獲配到幾枚器官,緊急通知相關等待器官的病患,但其中一名等待器官捐贈的病患在第一時間婉拒了,理由是不想接受重大刑犯的器官。

事實上,國內現在等待器官捐贈者將近一萬人,筆者在醫院開刀房服務,經常協助器官捐贈移植,常會看到許多獲得器官捐贈移植成功者宛如重生的喜悅,但也常看到很多等待器捐者因等不到器官捐贈而抱憾終生。

等待器官捐贈是一種煎熬,不管是病患或其家屬都是,死刑犯或重大刑犯願意捐贈器官,社會應給予尊重,只要受贈者能克服心理障礙,死刑犯或重大刑犯捐贈器官的行為應給予鼓勵,期盼社會大眾能夠多些包容與尊重,讓死刑犯也能有遺愛人間的機會。

另外也希望類似重大案件發生或執行時,媒體能避免發布死刑犯或重大刑案犯嫌捐贈器官的訊息,以避免等待器官捐贈的病患或其家屬得知後感覺不舒服而婉拒,白白錯失了一個機會。

(作者為護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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