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長源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擬將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入法,筆者以為如此徒增紛擾而已。
離婚後的財產請求權應屬於贍養費,應在離婚合約中敘明;無法達成合約,應交由法院裁判才是,哪有在退休資遣撫卹法中規定的,因為退休或撫卹金並非既有的財產,必須俟一定的條件成就後才能主張權利,成立後也有可能因某種原因而消滅,如犯罪、褫奪公權等。
而且現代人對婚姻的忠誠度不如以往,結結離離是常事,一個人的離婚配偶也許不只一個,加上未來「同婚」合法化衍生的問題一籮筐。貿然將離婚配偶分配請求權入法,公家機關處在現任配偶與離婚配偶之間,勢必兩面不是人,動輒得咎。當公親也不是,當事主也不是。因此,勢必造成公務機關人事單位的麻煩與業務負擔,以及行政資源的浪費。
段宜康說這是對婦女的保障,然而,台灣現在的公務機關早已是陰盛陽衰,如此入法,以後必然是對男性保障多,女性反而保障少。
(作者為公務員,彰化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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