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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遊覽車豈容如此遊覽

◎ 陳立翔

遊覽車業者因不滿交通部開放客運業跨足經營遊覽車,連續兩日包圍交通部抗議,前天轉到桃園機場,八十輛遊覽車一字排開,機場周邊道路嚴重打結,車陣綿延至少兩公里。對於此種行為,網友多認為過於自私,然除此之外,恐怕還涉有刑事責任的可能。

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另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五六四號指出,「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是以有形的障礙物,截斷或杜絕公眾往來設備而言,再依同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三三三七號判例,「致生往來之危險」是指由於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觀察,足使公眾往來發生安全之虞的狀態者而言。

由上可知,本次遊覽車業者故意在機場周邊道路以緩慢速度行進,造成該處道路嚴重打結,顯已致使該處道路壅塞;又相關業者的慢速行為,在客觀上也已造成公眾往來該處的危險狀態;不僅如此,業者對於自己慢速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也早就知道,並且就是希望透過這種手段,讓交通部長正視他們的訴求。因此,這些遊覽車業者癱瘓機場周邊道路的行為,很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一八五條第一項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近來抗議事件頻仍,然仍應以不妨礙他人自由為最基本的自我約束原則,為提出自己的訴求而任意踐踏第三人的權益,這樣的訴求顯然不值得保護。不僅如此,政府更應適時提出相應作為及對策,避免歪風持續擴散。國家與人民對話的途徑,不是只有抗爭一途,街頭抗爭應該是最後手段,卻因執政者之退讓、容忍,導致人民有話要說就上街頭,國家與人民對話的機制漸漸失控,無辜受害的仍然是台灣的人民啊!

(作者為警察機關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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