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景欽
一位女作家之死,引爆補習名師涉嫌性侵疑雲,由於事件發生已有一段時日,加上被害人已經死亡,就算真有此事,恐也因證據不足,致無法為訴追。從此事件也顯示出,性侵被害人因怕二次傷害,致不敢提起告訴的癥結,故如何有效降低,甚至消除刑事司法所可能帶給被害人的壓力,肯定是當務之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八條之一,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血親、家屬、醫師或社工人員在場。而依性侵害防治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對性侵害被害人為驗傷,既要有醫療人員陪同,更須得其同意,才可為取證。凡此規範,目的當然在於避免被害者再次受到傷害。惟因被害人並非當事人,故於檢警偵訊時,就無律師陪同在場之權,這與被告得請辯護人,甚至於身心障礙時,應由法扶機構派律師到場,有著不小的落差。
而就證據取得來說,被告律師於審判中,可至法院檢閱所有卷證,但被害人只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之一第二項,即以告訴人身分僱用律師為代理人時,才得以檢閱卷證。若未請律師或僱用非律師為代理人,就無從閱覽卷證,致形成一種資訊的不對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雖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七一條第二項、第二七一條之一第一項,可於審判中到場陳述意見,卻因不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致無法詰問證人,也因緘默權保障,被告就無成為證人而受訊問或詢問之義務。由於被害人乃以證人身分出庭,不僅須接受被告或其辯護人之詰問,而再被翻出舊傷口,且因必須具結,致得擔負偽證的罪責,致又與被告產生防禦權保障的不對等。
總之,現行將犯罪被害人當成只是證人的規範,既與被告地位不能相等同,亦使其於整個刑事司法程序,有陷入孤立無援之風險。也因此,正進行的司改國是會議,雖已有分組確立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主體地位,但如此具有高度共識的決議,實無庸、也不應等待總結會議後,再來推動改革。而應由立法者儘速推動修法,以慰藉年輕生命的逝去,亦可使受害者勇於出面,致無庸繼續在暗夜中哭泣。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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