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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酒駕連坐 立委也醉了

◎ 張炎銘

剛通過修正初審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將同車乘客處以「連坐罰鍰」六千至一萬兩千元,令人難以苟同。

現代文明國家,每個成年人都只為自己負責,即使親如夫妻、父子,為何要為他人的不法行為受罰?若只因「亂世用重典」,則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犯罪是否也要連坐?例如,煙毒犯的親友沒盡到規勸、制止的「義務」,依照同一邏輯,是否也該同受處罰?

我一喝酒,即使只是半杯啤酒,就是滿身酒氣、顯而易聞;但有的人喝完整瓶,還是臉不紅、氣不喘,聞不出酒味,則乘客如何得知駕駛是否酒駕?若感冒鼻塞或鼻子不夠靈敏者怎麼辦?交警開單,依據的也是酒測器,並不是察言觀色兼用鼻嗅。

「連坐罰」排除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汽車運輸業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的乘客,理由是這類民眾實務上無法勸導駕駛。但實際上,恐怕無法勸導的情形更多,不該是以年齡區分。溫柔的妻子遇上強勢的丈夫,或部屬搭上長官便車,誰敢規勸制止?如何證明酒駕者已無法安全駕駛,而拒絕上車?若要將各種不同場景再細分下去,恐怕治絲益棼。

酒駕絕對該制止,但難道沒有其他更周延、更合理的方法?例如將拒絕酒測者強制送醫抽血檢測,或將酒駕肇事致死比同謀殺,都比罰款乘客要合理得多。 (作者為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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