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蔡田先生四月二十三日投書,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澄清,絕無雇主因於假日加班遭罰情事。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所指應休息之「例假、休息日」及應放假之「休假」,乃指勞工休假權而言。
雇主並非勞基法工資、工時所規範之勞工,自不受勞基法工資、工時之規範,如「雇主」於假日出勤,並不違反勞基法規定,自不得加以處罰。再者,除特殊情形外,彰化縣政府假日原則上亦未派員實施檢查。
有關勞工假日出勤,尚有變形工時及調移例假、休息日與休假的彈性規範可資運用,如有勞工工時安排上之問題或對勞基法令有疑義時,可致電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勞工處同仁將竭誠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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