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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請政府別再為難社區大樓開會

速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饒後樂

正常狀況下,社區大樓開會往往湊不到足夠人數。沒想到,政府在民國九十二年時,竟沒來由地把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議和決議標準,從原本二分之一和過半數,提高到三分之二和四分之三,讓社區大樓居民更難跨越。

九十二年修法前,公寓大廈管理開議和決議層次分明,一般事項二分之一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公寓大廈老舊危險有拆除重建必要或強制驅離惡鄰等五個重大權利義務事項,則需要三分之二出席和出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這樣的設計合情合理,亦符合我們對民主的認知習慣。

九十二年修法後,把社區大樓裡大事小事全拉高到絕對多數的高標準,用意可能是強制公寓大廈居民參與公共事務,但結果卻是墊高決策難度。其中,四分之三同意才能決議的標準尤不合理,它讓四分之一強的少數(含不同意和沒意見者)牽制四分之三弱的多數,形成另外一種的不公平。

九十二年修法為配合會議出席和決議門檻提高,另外開了個後門。即如果出席人數或決議比例不夠,公寓大廈可重新召集會議,其出席和決議門檻降至五分之一和過半數,但所做的是「假決議」,須在會議紀錄送達區分所有權人後七日內,未有全體過半數以書面表達反對意見後才成立。這套設計產生三個後遺症:

第一,很多社區居民認為第一次會議反正達不到規定人數,乾脆等到第二次再參加。第二,明明是些小事,也經常得等到漫長程序跑完才確定。第三,重大的權利義務事項竟變成少數人就能拍板。讓公共事務處理倫理蕩然無存!

十幾年時間,應該足夠政府領悟,當年修法其實並沒有發揮強化社區大樓自主功能,只是徒然增加公寓大廈居民負擔。應儘速修回原規定,越快越好!

(作者現任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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