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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愛國犯罪組織

◎ 王伯仁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把電信詐騙案、吸血高利貸、暴力討債、賣兄弟茶、都更流氓等,一股腦全納進「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適用範圍內,此為該條例制定二十年來最重要關鍵的大翻修,在台灣治安日益敗壞之際,此修正無異「大旱之望雲霓」,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接下來就要看執法機關如何落實執行了。

此次修法其實非常簡單,只是把本條例關於犯罪組織的定義「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之「有內部管理結構」七個字刪除,即大功告成,因該七字規定,原被最高法院認定為犯罪組織需有「幫規」才成立,而台灣的犯罪組織除了竹聯、四海幫以外,均無傳統所謂幫規,故縱使組織實質內容符合犯罪組織樣態,在法律上也難以援用。最明顯的就是電信詐騙案、暴力討債案,甚至各地比警分局還要多的「堂口」,也因少有「幫規」而難以犯罪組織繩之以法,只能用詐欺、傷害、恐嚇、妨害自由等輕罪罪嫌處理,犯罪所得巨大,罪刑輕,甚至可以和解、緩刑、易科罰金或短期自由刑,當然助長其犯罪氣焰,台灣會變成電信詐騙始祖地及輸出國,其來有自。

另近年來,有別具用心的政治團體假「愛國」之名,或以「政黨」為掩護,從事許多暴力犯罪行為,頗有過去專制獨裁政權所謂「第五縱隊」之實,而背後亦有敵對勢力支持,其製造社會秩序紊亂和人心惶恐,比詐騙集團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在「民主自由」的掩護下,彷彿台灣已經赤化或易幟了。此已危及國安之問題,以後可適用新修正的組織犯罪條例,是為「畫龍點睛」之處。

法律貴在執行,過去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低,和政治及金錢多有關係,時值司法改革震天價響之際,莫在「枝節」做文章,拿出實際作為,人民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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