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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台灣這個詐欺犯天堂

◎ 陳立翔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只要是有持續性、牟利性的結構性組織,且觸犯最重本刑逾五年以下之罪者,就視為幫派,而能重判三年到十年有期徒刑。然而,詐欺犯在本國的法定刑與其他各國相較,還是顯得輕上許多。

經查閱資料,德國在詐欺罪情節嚴重者處六月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日本為十年以下徒刑、奧地利亦規定情節嚴重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則我國刑度訂定五年以下,且可易科罰金。換言之,我國不僅刑度偏低,且又可易科罰金,犯罪行為人的自由全然不受拘束,也難怪曾有新聞報導指出,跨國詐騙案件的台籍嫌犯曾吐露,兩岸對詐財刑度差很遠,很怕被押往大陸受審。兩岸詐欺罪的刑度差異甚大,大陸地區犯詐欺罪,所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刑期最輕十年,最重可判處無期徒刑;國內法定刑期為五年以下,還可獲緩刑或易科罰金。詐騙集團「風險低、利潤高、刑度低」,落網後個個有恃無恐,「大方認罪」,我國儼然成為「詐欺犯的天堂」。

因此,若要有效避免跨國詐欺犯陸續將機房及犯罪行為人移至本國犯罪,應立即修改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也就是構成要件部分,可以犯罪所得或手法、影響程度等,區分情節嚴重或一般,法定刑部分,也應大幅提高其刑責,不得任意緩刑或易科罰金,如是,方得有效提高嚇阻效果。

打擊詐欺犯罪是當前國內重要工作之一,然而要確實減少詐欺犯罪,不僅僅是靠犯罪預防宣導或偵查人員查緝,更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及規定為後盾,讓犯罪人知道犯罪所得和需要付出的代價不成正比,讓犯罪人知道詐欺是不划算的行為,如此,才能徹底減少詐欺犯罪的發生。

(作者為警察機關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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