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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評彰銀經營權之爭

◎ 李禮仲

彰銀因為逾放情形嚴重,導致政府必須在二○○五年間透過公開的國際招標方式,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改善財務結構,當年政府允諾將支持得標人取得彰銀經營權,台新金控在政府的公開承諾下參與投標並以高價得標,彰銀在挹注資金到位後,財務改善、獲利績效也漸入佳境。未料前朝政府在張盛和財政部長任內,卻挾著政治資源的優勢,惡意從台新金控手中奪回彰銀的經營權,讓這樁單純的金融投資案衍生台新金控告財政部的民告官訴訟,也引發台新金控的外資股東引用「台新經濟夥伴協定」,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申請

事實上,彰銀在二○○五年間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就是現任行政院林全院長當年財政部長任內所推動的政策,特別是監察院在對彰銀案進行調查時,林全院長的證詞是「承認彰銀案財政部與台新金控間確有契約關係且是持續有效」,如此證詞的意涵明確;豈料,林全院長在日前接受媒體訪問時,竟說出「公權力不介入彰銀的經營權之爭,但不代表公股不能決定要不要爭取彰銀經營權」,試問公股難道不是由公權力所掌管的嗎?公權力和公股在本質上有差別嗎?

進一步而言,兆豐金控在前不久將股務代理機構由兆豐證券更換為元大證券,隨後彰化銀行也將股務代理機構由元大證券異動為兆豐證券,殊不知元大證券在前次彰銀董事改選委託書徵求過程為財政部立功,並在財政部奪回彰銀經營權後,順勢取代凱基證券,成為彰銀的股代機構;近期兆豐金控、彰銀二家公股行庫股代機構的互換,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為了今年彰銀董事改選委託書徵求所刻意進行的安排,然而誰有能力在幕後操控如此佈局呢?公權力真的沒有介入嗎?兆豐金控、彰銀是二家獨立運作的法人,為了爭奪彰銀的經營權,竟毫不避嫌的違反公司治理精神,林內閣以公權力做出錯誤示範,視「誠信治國、法理治國」的重要性如無物,如此政府何以服眾?

(作者現任台北商業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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