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報兩次報導本館再製臺灣玉器國寶情事,特投書補充說明。
第一,本館一開始即由承辦單位展示教育組依「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擬具複製計畫書,但在送請研究典藏組召開之「蒐藏品審議委員會」(由具專長之研究人員組成)討論後,決議以教育推廣品辦理再製(即認定非百分之百的複製品,未達法定複製標準);此決議後,本館承辦同仁電詢主管機關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相關人員,回應是如果是教育推廣品,就不需報備。本館已在這兩個階段盡力依法令行事。
第二,在實際委製過程中,本館也以嚴謹方式和受託人簽切結書,規定不得流傳設計圖案及若有運用板模製作必須歸還板模等事項;再製品到館後亦列冊管理,載明存放地點與使用記錄。同時亦在此事件後,加訂本館教育推廣品製作、使用及管理辦法,務求古物再製品的嚴謹使用與管理。
第三,本館贊成文化部修法,讓複製公有古物程序的適用性更廣。也期待各界以開放的視野來看待先民所創作的公有古物(含國寶),讓其可成為全民共享、共賞及共創的重要文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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