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季節
新北市有家早午餐餐廳日前接到男性應徵外場人員電話時,直接表示「我們不要男生」,將其回絕,經應徵者投訴後,被新北市勞工局開罰。新北市勞工局表示,求職者性別與是否能勝任服務員工作無關,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並指出招募員工時,應以求職者能力及專業是否能勝任做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性內衣銷售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
然而店家之所以會這樣做,是因為他們走的是「女僕餐廳風」,外場服務生都穿著可愛女僕裝,吊帶格紋短裙,合身白色襯衫,再搭配黑絲襪,這是該店的特色,與一般餐廳服務員的職場需求顯然不同。
此事凸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定義不明的問題是,甚麼叫做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呢?既然勞工局長都同意男性服飾模特兒、女性內衣銷售員算是,那為何女僕餐廳的女服務員不算呢?男人來當服務員的話,還能叫女僕餐廳嗎?
女僕餐廳的外場服務員,就跟外國擁有的一些猛男餐廳一樣,是個特定性別才適合擔任的工作,硬要強迫店家招募人員時不能直接寫出限制,只是浪費應徵者的時間,讓你去面試,但還是會直接把你刷掉,根本不會想錄取你,這樣有比較好嗎?如果哪天國內也出現「猛男餐廳」,主打猛男服務員,服務員只收男性,女性應徵被拒絕後,勞工局也要介入嗎?
政府應重新思考干預標準,而非打死民間業者的創新思維,也剝奪消費者的樂趣。(作者為台北市議員助理,台大政治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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