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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一例一休解套 三點建議

◎ 尤英夫

勞基法部分條文在去年十二月修法施行後,雖然立意很好,可是實際造成勞資雙方沒有贏家,消費者抱怨連連,而政府也飽受各界抨擊,最後力推一例一休的勞動部部長也不得不下台換人。對這種情況,新的部長如何解套呢?

我們認為修法應該可以稍微解套。首先,恢復原來之第二十四條條文。也就是不要求:「雇主應給的加班費,在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一.三四倍。自第三小時起加給一.六七倍。休息日的工作時間與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因為在極端的個案,工作只有半小時,工資就必須給四小時的工資,這種立法固然達到政府強制週休二日之美意,阻遏休息日加班,但也傷害必須加班的極少數資方,而想多賺加班費的員工也失去加班的機會。

其次,勞基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加班時間上限為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有必要放寬。因為修法後的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上述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一些受到國人尊重的大企業家像台積電張忠謀董事長都出面要求延長加班時數,為什麼不修法配合?難道希望超過四十六小時,以便依新法重處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在事前與事後的宣導非常重要,這方面一定要記取上次的慘痛教訓(事後宣導包括勞動部網頁還不錯,但事前沒做好)。

新部長主導修法絕對沒有包袱,更何況在一○四年一年內立法院就曾對勞基法修正四次,甚至有一個月內修正兩次的紀錄哩!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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