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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四千決議案轟炸臨時會

◎ 羅傳賢

立法院臨時會即將處理在野黨團對總預算案所提約四千決議案,這些提案包括金額刪減的修正及附加金額凍結、調整執行事項等單純決議。未來協商,如發現有不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者,議長似可依其秩序維持權,勸導或逕行裁決將其列入附帶決議事項,以避免進行冗長表決而功虧一簣。

全面改選後,立法院為反映新的民意及顧慮政治的現實,預算案雖仍照案通過,但卻作成一大堆的附帶決議。為進一步法制化,乃制定每年度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並規定立法院決議的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或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參照辦理。由此可知,立法院通過的附帶決議等係普遍存在的事實,但其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為爭議不斷的問題。立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廢止預算執行暫行條例,改於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增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所謂條件或期限,指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是否發生不確定客觀事實,或將來確定事實發生期日或時限的屆至。這些附加是針對預算的修正而為補充或限制的規定,有「但書」的性質。然基於預算同一性原則,必須與預算項目有正當合理的關聯,且非獨立或為額外的程序要求。

基於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臨時會待決的提案中,有些為再同意的限制條件,如凍結金額,有些是額外的程序要求,內容並不符合條件或期限的要件。在程序上,其僅由立委於審查預算案時,以臨時動議提出,未經第一讀會,在審查中也未進行詳細討論即作成決議,似不符縝密的三讀公示程序。

基於議會民主及法治國家原理,議員有共同促進議事效率及秩序的義務,而非阻撓議會呈現其意志,議會有權排除不當的議事妨害行為,主席也有義務避免並阻止濫行議事杯葛。基此,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明定,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秩序,不得有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裁示的行為。期望立委諸公,理性協商審定總預算案,造福台灣。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前立法院法制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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