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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被告沒有法庭說謊權

◎ 吳巡龍

熟悉美國法庭活動者,都知道美國刑案被告於開庭時常常選擇保持緘默,拒絕回答;我國被告卻常胡謅一堆答辯,讓法院不知如何判斷。士林地院曾有件漁船走私大批洋菸案,被告辯稱遭不詳陸船強盜後丟下洋菸作為補償,結果法官竟以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上開答辯不實為由,判被告無罪。最近葡萄王涉嫌更改產品使用期限,公司負責人及幹部各說各話,何人說謊亦亟待檢察官證明。

刑事訴訟原則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但刑事訴訟若任由被告以不當方式阻礙調查甚至向司法機關說謊,等於鼓勵被告誤導和欺騙司法機關;尤其有權勢的被告若不擇手段地串供滅證,司法往往無法達到伸張正義的目的。

以美國聯邦法為例,其對妨害司法罪有非常嚴密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負有不能以不正方法干擾偵查、審判的協力義務。美國18 U.S.C.1001規定:任何人在接受聯邦政府所屬之行政、立法、司法機關調查時,故意以言詞或文件對重要事項虛偽陳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不論被告是否經過具結、宣誓,也不論被告為書面陳述、口頭陳述,或陳述時有無製作筆錄,只要就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都構成犯罪。

以美國商界名人Martha Stewart為例,Stewart於2001年因為涉及內線交易被調查,Stewart接受聯邦調查局、證券交易委員會及檢察官詢問時說謊,並提供有關伊出售ImClone公司股票之不實原因給證交會,誤導上開機關之調查,結果雖內線交易罪證不足,仍因上開不實陳述行為被法院判刑確定。

我國法律雖有若干妨害司法罪責的規定,但規範密度嚴重不足,並無類似美國法不實陳述罪、干擾證人罪之規定,我國被告湮滅證據及偽證也都不構成犯罪。我國刑法雖有處罰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明文,但最高法院判例卻表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限於公務員沒有實質審查權的情形,若公務員對人民之陳述「有查證真偽之義務時」,即不成立該罪。導致我國經常有向政府官員或調查人員說謊,結果沒有任何責任的情形。例如我國每年天災發生,災民申請救助是否不實陳報,公務員常有「被騙」之憂慮,嚴重影響救災效率。再例如警察詢問殺人案目擊證人,證人謊稱是甲先出手攻擊,乙自衛時不小心將之殺害。後來即使查證證實是乙先出手殺害甲,證人故意陳述不實誤導警察及後續執法人員,仍不構成犯罪。

為增加行政效率,並減少我國被告胡亂答辯誤導偵查及審判,此次司改應糾正上開不當的最高法院判例,並增修妨害司法規定。法律不能僅規範檢警機關的調查取證行為及法院的審判程序,也必須對被告作合理有效的約束,才能達到公正司法的目的。

(作者為美國史丹福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澎湖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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