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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給小生命六天機會」

■ 張慧如

有幸列席旁聽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所召開之生育保健法公聽會,現場不但有一排道士、比丘尼及外國神父等宗教人士坐鎮,而公聽會主席|國民黨楊麗環委員也讓人大開眼界。由民間婦女及社福團體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們,在上台發表意見,認為國家不顧個人意願、立法強制民眾諮商或思考期乃侵犯人權等立場後,皆遭到主席當場訓斥;那何必開公聽會?

其實民間團體的要求很簡單,就是資訊不能只給一半!例如宗教團體|「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常常以有六天思考期的比利時跟沒有思考期的瑞典相比,比利時的人工流產率少了六十%;然而,有七天思考期的義大利,卻比六天思考期的比利時多了五十二%;甚至,沒有思考期規定的芬蘭,人工流產率也比上述兩個國家低。這些事實,顯見思考期與人工流產率之間,並無關係,宗教團體不應該刻意向大眾隱瞞。

(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 李佳燕

本人和江漢聲院長一樣,也參與立法院關於生育保健法之公聽會。江院長「給小生命六天機會」文中有諸多錯誤:

一、江院長指出遭受家暴婦女可豁免於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的規定。這是未熟讀條文。遭家暴婦女一樣要經過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更遑論多少隱藏在幽暗處男尊女卑的婚姻關係。

二、邁向更文明、更理性的社會,只有越來越寬鬆的墮胎限制,例如加拿大、英國、芬蘭、瑞典等國,但是會有越來越精緻、友善的生育福利與環境。

三、江院長將宗教團體版本中,強制性的諮商說成是「建立完善的諮商系統,提供未期待懷孕的婦女最好的教育」的福利制度,將義務說成權利,是未呈現真相的說詞。「提供」服務,是我可以依我的需求,選擇要接受或不接受服務;而「強制接受」教育,是不要也不行。這正是江院長所支持的真實版本。

四、「好的醫生經常要病人回去考慮幾天再做重大的決定」,沒錯,但是,不會有法律規定「做重大決定的病人來求診時,醫生務必請他回去想六天再來,才可以處裡!」

(作者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


■ 蘇芊玲

我已經五十歲,人工流產議題跟我已不相干,但我不能否定其他女人這項權利;我自己可能有時做事欠考慮,但我不能因此認為所有人在所有事上都跟我一樣。

放在女性與人工流產這個議題上,如果有人認為所有女人都需要法律強制規定才會思考,無論是三天或六天,無論用的是什麼字眼去包裝,只能說他/她完全偏離女性的生命經驗,更別提他/她具有現代公民最基本的性別意識了。(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 宋醇誼

婦女墮胎思考期的問題已經爭吵很久,何不開放公民投票?這樣子,把民主的「自作自受」精神引進作為仲裁,才能服人(當然,最好是限制只有婦女可以投票)。(作者從事金融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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