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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廉政機構得講法治

◎ 吳景欽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在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如此設計,乃是因為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在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屬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須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也因此,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召集人為市長,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必然造成兩者衝突與矛盾。如此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贏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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