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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員工護薪 老闆不能強迫「共體時艱」

◎ 王雅諄

週二新聞「為了『共體時艱』老闆竟砍三千元薪水」,提及某公司以「共體時艱」為由宣布員工每人扣薪三千元。此文一出各界撻伐,惟似未有人提到此公司雇主的這種行為可能已經違反勞基法。

公司經營不善,員工若均同意「共體時艱」,各扣薪三千元,此時或可謂為美談,然而公司片面、單方面決定對全體員工減薪,此時已經違反勞基法第廿一條之規定,因勞基法第廿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換言之,公司若要員工減薪,須與勞工協商議定工資,不得以單方之意思表示對全體員工予以減薪。又另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反上述行為者處兩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是以,本件新聞事件之公司因違反相關規定,相關單位應儘速啟動調查,若真有違反情事即科以相應之罰鍰,以確保勞工權益。

勞資雙方的和諧可以為公司帶來最大的利益,然部分雇主為控制營運成本、提高公司獲益,即對較為弱勢的勞方利用各種方式加以剝削,如此不僅引起勞方反彈,更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如何取得最適切的平衡點確有其不易之處,然而依勞基法而行是最基本的,若連此都無法達到,或許該檢討的就是公司的存廢了!

(作者為公務員,雲林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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